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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代碼:000685 證券簡稱:中山公用 公告編號:2013-023
中山公用事業(yè)集團股份有限公司
仲裁申請受理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(nèi)容的真實、準確和完整,沒有虛假記載、誤導(dǎo)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。
中山公用事業(yè)集團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于2013年5月13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員會就公司與重慶市金融信息中心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重慶金融中心”)《重慶市公眾城市一卡通中心入股協(xié)議書》糾紛一案的仲裁受理通知書,現(xiàn)將該仲裁事項具體情況公告如下:
一、本次仲裁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
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遞交《仲裁申請書》,申請仲裁公司與重慶金融中心《重慶市公眾城市一卡通中心入股協(xié)議書》糾紛一案,北京仲裁委員會于2013年5月8日受理該案。
二、有關(guān)本次仲裁的基本情況
1、仲裁雙方當事人
申請人:中山公用事業(yè)集團股份有限公司
住 所:廣東省中山市興中道18號財興大廈
法定代表人:陳愛學
被申請人:重慶市金融信息中心有限公司
住所:重慶市江北區(qū)楊河二村18號附19號
法定代表人:劉群
2、本案案情介紹及申請仲裁原因
2010年,申請人與重慶市金融信息中心(2011年更名為重慶市金融信息中心有限公司)、何杰、劉發(fā)明、賀慶及重慶市公眾城市一卡通中心(以下簡稱“目標公司”)簽訂了《重慶市公眾城市一卡通中心入股協(xié)議書》,協(xié)議書約定若目標公司2010年、2011年任何一年度完成加權(quán)指標低于40%,重慶金融中心無條件回購申請人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(quán),上述回購重慶市金融信息中心應(yīng)在審計報告出具日后30個工作日內(nèi)完成。入股協(xié)議其他各當事人均同意上述回購。考核指標實現(xiàn)與否由申請人聘請中介機構(gòu)出具的審計報告確定。
《重慶市公眾城市一卡通中心入股協(xié)議書》簽訂后,申請人依約履行了3333萬元出資義務(wù)。2011年6月,目標公司再次增資2644.5萬元,由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認繳,申請人認繳264.5萬元。至此,申請人共向目標公司出資3597.5萬元。
公司依據(jù)《重慶市公眾城市一卡通中心入股協(xié)議書》對目標公司進行了專項審計。中山市中信會計師事務(wù)所有限公司受申請人之委托,于2013年1月23日出具《重慶市公眾城市一卡通有限責任公司審計報告》。該審計報告結(jié)果顯示,目標公司2010年的考核指標完成率為45.04%,2011年的考核指標完成率為29.03%。
因目標公司2011年完成的加權(quán)指標低于40%,依據(jù)《重慶市公眾城市一卡通中心入股協(xié)議書》第九條,被申請人應(yīng)無條件回購申請人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(quán)。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重慶金融中心履行回購義務(wù),但被重慶金融中心無理拒絕。公司遂向北京仲裁委申請仲裁。
3、仲裁請求
(1)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立即履行《重慶市公眾城市一卡通中心入股協(xié)議書》第九條第三項中回購條款的約定,向申請人支付股權(quán)回購款人民幣47,429,716.67元,付款后配合申請人將所持有的重慶市公眾城市一卡通中心10%的股權(quán)變更至被申請人名下;
(2)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自2013年3月13日至付清前述股權(quán)回購款之日止的利息損失(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(guī)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,暫計算至2013年4月20日利息損失數(shù)額為280362.33元);
(3)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。
三、裁決情況
本仲裁事項已被北京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,目前尚未開庭。
四、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
1、截至公告日,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、仲裁事項
公司與廣州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賃公司華柏市場二、三樓事項發(fā)生糾紛,租賃合同因規(guī)劃審批、施工報建受阻而無法履行,隨后雙方多次協(xié)商友好解決,未能達成一致。2012年6月,廣州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起訴公司,要求公司賠償:裝修損失等直接損失370.12萬元,違約金217.50萬元,共計587.62萬元。公司已委托廣東裕中律師事務(wù)所代理此案,目前案件仍在一審過程中。
2、截至公告日,公司沒有應(yīng)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、仲裁事項。
五、本次公告的訴訟、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
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仲裁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情況。
六、備查文件
關(guān)于(2013)京仲案字第0499號仲裁案受理通知。
中山公用事業(yè)集團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會
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