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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務改革當吸取教育產業(yè)化教訓
專欄:業(yè)界觀察
發(fā)布日期:2009-10-27
閱讀量:13256
作者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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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國家發(fā)改委網站8月3日通報了近期能源資源產品價格改革進展,并指出近期各地上調水價符合改革方向,下一步將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深化電價改革,也將繼續(xù)堅決執(zhí)行經國務院批準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。

  過去一段時間以來,圍繞水務改革產生了不少爭論,其間不少官員、學者及市場人士參與發(fā)言,甚為熱烈。國家發(fā)改委網站上發(fā)布的這篇綜述文章,則可視為有關部門關于這一輪水務改革方向的一個基本態(tài)度,也算是對各種爭論的一個回應。

  這個態(tài)度,不會讓人感到詫異。近幾年來,關于理順資源性產品價格和要素價格的呼聲一直很高。包括水在內的諸多資源性產品,一個重要問題是價格無法真實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和資源稀缺程度,也不反映環(huán)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,由此對資源造成嚴重浪費,與“節(jié)約型社會”理念背道而馳。這層意思,本報在上周的一篇相關社論已經有所提及。

  因此,水價的改革是大勢所趨,盡管改革的路徑必然指向漲價。我們在上周的社論中也指出,這個時候,就必須真正做好價格聽證會,做好價格監(jiān)審工作,且政府需要實實在在地承擔起關切民生的重任,對于因水務改革而備感困難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必要的補貼(在技術層面,補貼可以現(xiàn)金補貼或免費供應一定額度用水量等多種方式來操作)。

  這個時候,還有必要追問一個問題,即通過資源價格改革,比如水價的改革,最終的好處誰來獲得?理論上,答案應該是社會總福利的增加。在傳統(tǒng)的管制價格的條件下,水價等基礎性價格偏低,盡管表面上有益于普通民眾,但最終的埋單者還是納稅人自己。由于執(zhí)行的是價格背離成本的定價機制,而機制本身是扭曲的,社會付出的總成本實際更大。

  這是水價改革的理論邏輯,現(xiàn)實操作上是否亦是如此呢?許多人對此有所疑慮。至少從表面看,水價上調,直接的受益者是各大水務企業(yè),特別是某些拿到多個城市水務資源的跨國公司。敏感的資本市場已經注意到,近期多個城市水價上調,使得水務企業(yè)成為熱點投資機會。在一些分析師眼里,由于未來可能有更多的城市出臺水價調整方案,后市水務板塊反復活躍的可能性較大。

  坦率而言,這一輪水價改革的迅速啟動,固然是以節(jié)約資源等角度為出發(fā)點的,但改革的背后,恐怕也難以排除水務企業(yè)(包括外資水務巨頭)的推動力,以及由此演繹出來的政策與輿論公關力。在商言商的邏輯,讓水務企業(yè)當然很有動力,促成水產品價格的上漲。作為水產品的供給方,也自然可以從中得到一杯羹。不少企業(yè)叫窮,哭喊著“虧損”的表象背后,是利益的邏輯在發(fā)揮作用。

  從一個角度來看,終端產品的價格上漲,這幾乎是難免的結果——要想改變資源過于廉價使用的現(xiàn)狀,價格杠桿是必須發(fā)揮作用的。但同時也不難發(fā)現(xiàn),在現(xiàn)行的資源產品定價機制下,一些資源、能源產業(yè)的主導者(往往也是壟斷者)成本與稅負轉嫁能力很強。也正是這種不合理的轉嫁,使得資源價格改革被蒙上陰影。

  眾所周知,此前許多的價格聽證會質量是不能令人滿意的,涉及到公用事業(yè)產品供應商的成本監(jiān)審,也往往缺少透明度。故此,人們的確有理由質問:資源價格改革會不會被一些利益集團所挾持,正義的改革訴求倒成了其不斷要求漲價的堂皇理由,從而將其經營成本得以向社會公眾轉嫁? 

  因此,盡管價格上調關乎民眾切身利益,也最容易引發(fā)關注,但價格調整只是整個水務體制改革的構成部分,兩者不能畫上等號。就改革而言,包括水在內的資源價格改革,不能只在價格調整方面單兵突進,也要反思過去一些地方政府在公用事業(yè)領域急于甩包袱,過多強調民營化的弊端所在。醫(yī)療、教育等領域過往改革的一些失敗教訓表明,政府恰當?shù)貧w位,承擔起應承擔的責任,顯得多么重要。否則,未來的改革很有可能被利益集團挾持,從而使得改革成果大打折扣,也增添改革的阻力。

  同時,要還給資源一個真實的價格,還需要推動其他領域的相關改革。其中,資源價格上漲好處歸誰的問題不能不深究。就水、石油和礦產資源稅而言,情況明顯不同。水價上漲,多付費的是公眾,收益的是水商和地方政府;石油價格的上漲,是石油企業(yè)和用油者之間的財富再分配;加征資源稅改革,是向少數(shù)國有壟斷企業(yè)和占有公共礦產資源的企業(yè)征稅,付款的是壟斷企業(yè)與特權者,受益的是國家和公眾。由此不難反問:為什么礦產資源稅,社會公眾呼喚多年卻遲遲不出,而水務改革反后來居上呢?

  當然,堅持政府承擔公共職能與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改革方向是必要的,但是,在水務這種更具有公共屬性的領域,不能輕言放棄政府公共服務職能,而在礦產等資源領域,須透明市場準入,增加更多的競爭主體——這既是市場公平要義的體現(xiàn),也是防止壟斷部門轉嫁成本的辦法,并出臺資源稅改方案,以防壟斷暴利。一言以蔽之,如果資源價格改革多是老百姓掏腰包,而資源壟斷者仍獲取暴利,那么,社會公眾如何能夠真正發(fā)自內心地支持改革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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